厦门市弘艺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弘艺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203执8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弘艺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山南路**工业设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37874159H。
法定代表人:*金贵。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弘艺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18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租金102850元及违约金、财产保全费46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微信财付通、支付宝、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2019年8月22日冻结**持有的民生银行尾号8741账户,实控0元,已扣划1146.19元并作为执行费收取。9月11日冻结**的中行尾号5249账户,实控7.43元。2019年8月22日冻结**持有的泉州市思凯琳游乐园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9月6日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通过录音电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弘艺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王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