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406号
亚***·*****提、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亚***·*****提与被保全人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11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解除保全,解冻被保全人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元限额的存款。经本院保全,我院已解冻被保全人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0000元的存款,至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我院(2021)新3224民财保119-1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解除保全事项,已全部解除保全完毕。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