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新3224执保307号
亚***·*****提、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亚***·*****提与被保全人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洛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224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保全,保全标的为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以50000元限额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等额的财产。经本院保全,我院已冻结被保全人新疆泰华垄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0000元的存款,至此,由本院其他部门移送的(2021)新3224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执行事项,全部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洛浦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