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1525-2号
申请执行人**市日月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中山北路7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汝虎城,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赛纶纤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纶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汾湖经济开发区临沪中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月公司与被告赛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赛纶公司结欠原告日月公司工程款878115.36元,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82元,由被告赛纶公司负担。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日月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0697.36元,执行费11307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履行判决书明确义务。经查,本案被执行人赛纶公司系港资全资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为汾湖经济开发区临沪中路,公司于2010年建成投产,并于2011年将土地、厂房等主要资产转让于案外人深圳市中晟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实际已歇业。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赛纶公司名下的座落于**汾湖经济开发区临沪大道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用2010第0801590号,已办理抵押登记,系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于2016年10月13日届满);轮候查封登记于赛纶公司名下号牌为苏ET6835的福田牌大型汽车一辆、号牌为苏ETV475的奥德赛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于2015年8月17日届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赛纶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系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因被执行人赛纶公司涉案众多,财产处置问题正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协调。鉴于本案实际执行情况,案件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日月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民初字第046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