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5179号之二
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南区祥龙大道1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0525361570。
法定代表人:朱光友,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锦涛,四川泰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1号楼南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XYTT1N。
法定代表人:高翔,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2021年8月18日,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减半收取计288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代尔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海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安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