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

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财保94号
申请人: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7栋24楼2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琦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1号楼南1层3号。
法定代表人:高翔,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建行遂宁船山支行(账号:5105××××1356)的存款在人民币4710523.46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船山支行账号5105××××1356内的存款在人民币4710523.46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