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4283号
原告: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27栋24楼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8K4Q86E。
法定代表人:李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鑫,女,汉族,生于1995年8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川中大市场物业11号楼南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XYTT1N。
法定代表人:高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2元,由成都聚威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