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459号
申请保全人:海南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GW525M。
法定代表人:马逸伦
被保全人: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住四川省遂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XYTT1N。
法定代表人:高翔
申请人海南智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2952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6月9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遂宁船山支行5105××××1356账户存款2150000.00元,实际冻结2150000.0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2952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