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91执267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共创川电配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唐昌镇南正街10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坤合彦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13层1337号。
法定代表人:马嵩。
本院根据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成仲案字第1325号裁决,立案执行成都共创川电配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坤合彦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530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并查封了四川坤合彦承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号码川A××××ד五菱”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上述车辆外,暂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拟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