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璧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929江苏飞格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1929号
原告:江苏飞格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南纬四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詹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江苏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向世杰。
原告江苏飞格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飞格光电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江苏飞格光电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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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 茜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卢娓娓
书 记 员  范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