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1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三段。
法定代表人:向世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娇,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明晨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商业步行街**东段**(1)-(7)轴线。
法定代表人:宋建达,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明晨创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璧虹广播电视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文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