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之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华之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2125号
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5栋9层903号。
法定代表人:黄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志,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之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32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华之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新东日装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宇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