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5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对岩镇城后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李琦,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江文,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华之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江汉路232号底层。
法定代表人:吴天文。
雅安市雨城区**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华之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29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7522.50元及利息、执行费2562.84元。
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尾号为0979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月27日届满,但该账户余额暂不足以偿还本案债务。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229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天亮
审判员 严 辉
审判员 吕 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依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