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方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方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3058号 原告: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九纬路7号智尚中心厂房-1,2,6,7,8,10-301-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7934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轶伟,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北方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华北石油建设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01071330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方圆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博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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