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3执9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路272号5幢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2097544528。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楚雄市鹿城西路3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21743669X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聂宗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延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887号民事判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楚雄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现就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兴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3执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