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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2061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健,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8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6343Q。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灵,云南远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力,云南远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45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税款2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4年承建了云南重工七甸项目,被告聘用原告作为该项目场管理人员。2021年3月4日,被告方项目经理陈鸿旗出具《情况说明》,认可被告欠原告2015年至2020年工资款合计367800元,且如未能在2021年3月至4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则2021年的工资应另行逐月计算,为78000元/年。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原告工资,计算至2021年12月合计为445800元。被告拖欠工资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贵院依法裁判。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以被告拖欠工资为请求权基础,向本院主张权利。根据双方诉辩主张,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争议,且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欠付工资及欠付工资的金额均存在争议。依照上述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只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该争议已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原告***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8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普 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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