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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2民初942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江苏省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洪烈,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德令哈市新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马英花,系该局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2015082053B。
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1000030328。
原告***与被告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