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
法定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广福路广福小区广福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民初8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基于广福城4期A7、A8地块施工项目产生纠纷,双方之间的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侯 佳
审 判 员 华 虹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亚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