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9021执恢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裕康花园E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3807634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4年12月26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359339.6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90.1元,案件受理费3345.05元;上述款项合计支付367974.84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该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系属其权利的有效处分,本院予以支持并将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案件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24)琼9021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