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103执异277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滇池路七公里处海蓝路15号博欣采莲湾小区7号楼3-5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月1日生,住*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9号附楼1号楼11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3日生,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男,彝族,1967年2月4日生,住*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
被执行人:*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0103执2938号***申请执行*南世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邦公司)、***、***、*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世邦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0394号”土地使用权。案外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信达*南分公司请求:解除对*“(2018)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02057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理由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5)昆执恢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将世邦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原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0394号、昆国用(2011)第00395号”两块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信达*南分公司抵偿相应债务。信达*南分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取得该两块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证号分别为“(2018)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020576号”和“(2018)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020567号”。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对属于信达*南分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证明其主张,信达*南分公司提交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2015)昆执恢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世邦公司、***、***、*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5)昆执恢字第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世邦公司名下位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土地证号为“昆国用(2011)第00394号、昆国用(2011)第00395号”两块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信达*南分公司抵偿相应债务。2018年1月19日,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不动产单元号为530111002001GB0090W00000000、面积为87.3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信达*南分公司名下,其不动产权证书号为“(2018)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020576号”。2018年7月26日,本院以(2017)*0103执2938号《执行裁定书》、(2017)*0103执2938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另查明,上述土地使用权因相同情形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查封,2019年9月10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解除了此前的查封。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不动产单元号为530111002001GB0090W00000000、面积为87.3平方米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转移登记至信达*南分公司名下,信达*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坐落于昆明市官渡区金马街道办事处的不动产单元号为530111002001GB0090W00000000[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官渡区不动产权第002057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当事人、案外人若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