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524民初396号

签发:

孙斌

2017年7月13日

核稿:**

拟稿人:李婷婷

2017年7月13日

原告车建明,男,1975年9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昌宁县人,高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瓦房乡党东村民委员会党东村民10小组。身份证号码:533001197509025134。
委托代理人牛作诗,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万新平,男,1966年12月29日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甸项目部负责人,住湖北省潜江市竹根滩镇潭口村3组。身份证号码:429005196612290439。
被告***,男,1977年4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甸项目部工作人员,住湖北省潜江市杨市街道洪庙村8组。身份证号码:429005197704081516。
本院在审理原告车建明与被告云南千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新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孙斌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