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79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鲁0683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由莱州市翔龙置业有限公司抵顶给被申请人位于莱州市翔龙嘉苑小区的房产四处:×#楼××××号(保全标的额787696元)、××××号(保全标的额807643.2元)、××××号(保全标的额807643.2元)、×#楼×单元××××号的房产(保全标的额901297.6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8)鲁0683民初79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由莱州市翔龙置业有限公司抵顶给被申请人位于莱州市翔龙嘉苑小区的房产四处:×#楼××××号(保全标的额787696元)、××××号(保全标的额807643.2元)、××××号(保全标的额807643.2元)、×#楼×单元××××号的房产(保全标的额901297.6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