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乐昇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83民初7759号
原告: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624X2。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逢,山东高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06419487B。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怡,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胶州市,现住莱州市。
原告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234.24元,减半收取计16617.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617.12元,由原告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