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东方弘泰幕墙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3民初25791

申请人:东方弘泰幕墙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589115××××。

法定代表人张亦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臣,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楠,男,19889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襄阳市,公民身份号码×××,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56××××。

法定代表人周国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煜,男,198510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申请人东方弘泰幕墙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91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0 556.4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20191012日,申请人东方弘泰幕墙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财产进行的查封或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方弘泰幕墙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430 556.40元的财产进行的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一九年 十 月十二日

 

 

  官 助 理   倪永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