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民辖终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山东良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南路山水大厦A幢17层。
法定代表人:法良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法良吉,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
原审被告:法良辰,男,成年人,汉族,住胶州市。
上诉人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良吉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良吉、法良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民初7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莱州市人民法院的裁定错误,本案莱州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莱州市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