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051号
原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邸富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丽红,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孙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免、缓审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逸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