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执异2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1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刚,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雁,北京市安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康西路882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南大街93号4号楼2层4号-1。
负责人:牛振明,经理。
在本院执行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六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异议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对(2021)京0111执1448号执行案件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房山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唐杉杉
审判员  蔡丰利
审判员  陈永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