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4执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都宇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882号。
法定代表人:孙鹏,经理。
被执行人:经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大厦第6层C区C603A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聪,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京0114民初8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0.7006万元及利息等,我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及财产报告令。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再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我院对被执行人予以了线下查控并予以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我院将被执行人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债权实现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帅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刘桂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