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3民终464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A

法定代表人:孟晓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慧仙,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杰,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172单元528

法定代表人:娄培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通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保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60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源通惠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2.驳回通达保信公司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3.支持龙源通惠公司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4.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通达保信公司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未约定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使用性质”属事实认定错误,与双方提交证据均不符。1.双方就涉案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明确约定涉案工程性质为“综合楼”,楼内有办公用房及商业用房,通达保信公司应依据工程性质办理相应性质的消防手续,且应依约负责从图纸报审到竣工验收的全部消防验收手续。根据20111026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三部分第一条第2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条补充条款12011年消防图纸中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一)第二条、第六条均可作为具体依据;2.龙源通惠公司发现已办理的办公性质的消防备案与约定不符后,双方于201486日再次确定,通达保信公司继续按照综合楼性质办理消防手续。《承诺书》载明:“施工单位前期按办公性质办理了消防审核及验收备案,该备案不符合本楼的设计功能,我司要求施工单位继续为我单位办理符合设计要求的商业综合大厦消防手续”,“合同中约定由我司负责办理龙源通惠大厦的消防手续。我司同意再按照建设单位图纸要求按照综合楼性质为该大厦办理消防手续,直至消防手续办理完毕为止。”上述承诺证明:通达保信公司早已明知建设单位图纸要求是按综合楼性质办理消防手续;双方于201486日再次明确涉案工程应当办理综合楼性质的消防手续。综上,双方对涉案工程应办理何种性质的消防手续是有明确约定的,一审判决对此问题认定明显错误,从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二、一审判决认定《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并据此支持通达保信公司的诉讼请求明显错误。《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约定“取得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后3日内支付剩余总工程款的50%,消防手续办理完毕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全部工程款”;同时,201486日,在通达保信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承诺“合同中约定由我司负责办理龙源通惠大厦的消防手续。我司同意再按照建设单位图纸要求按照综合楼性质继续为该大厦办理消防手续,直至消防手续办理完毕为止”;通达保信公司在另一份《承诺书》中承诺“结算已办理,建设单位按结算约定方式付款,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完成消防验收之前,结算书不作为双方经济诉讼的依据”。综上,可以确定:第一,《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约定的尾款付款前提是涉案工程综合类性质消防手续的受理凭证及办理完毕验收合格;第二,20121030日取得办公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不是前述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即便不从协议内容看,仅从时间上来看,一审判决认定也不符合逻辑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由于《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约定的付款前提条件未成就,通达保信公司无权要求龙源通惠公司支付剩余款项。三、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事实上不能办理商业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并据此不支持龙源通惠公司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多审合一实施细则(暂行)》,现有政策是简化审批手续,变化的是审核机构和流程。关于办理条件,经龙源通惠公司向北京市规划土地管理委员会咨询,得到答复“对于乡产权的房屋,没有被认定违章的,没有产权证和规划许可,由乡政府出具相应的证明就可以办理”;依据《关于半壁店村“通惠河畔”文化创意产业园龙源通惠大厦申请消防技术指导的函》,涉案房屋所在的通惠河滨水文化景观带由朝阳区委批推了30年过渡性总体规划设计方案,且涉案房屋的产权证明早已具备。故涉案房屋虽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属于朝阳区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合法建筑,不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合同效力,通达保信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在缔约及合同履行期间均明知涉案工程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事实,应履行其应有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

通达保信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同意龙源通惠公司上诉意见。

通达保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龙源通惠公司支付工程款133万元及利息(以13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103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龙源通惠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通达保信公司为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2号楼办理综合楼性质的消防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龙源通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2月更名为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龙源通惠公司)。

20111026日,通达保信公司(承包方)与龙源通惠公司(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通达保信公司承包盛世龙源中国红场2号楼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地点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号;工程内容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合同价款300万元;承包方负责本工程消防验收,负责通过消防建审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方不再为此额外支付费用;发包方按照承包方每月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支付月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至合同总价的90%,余款10%为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通达保信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同日,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出具《承诺书》:通达保信公司承诺龙源通惠公司的消防工程从建审(图纸报审)到竣工验收均由其负责,包括应由管理中心提供的证明,费用由通达保信公司承担;如出现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报审,其承担相应损失及责任,且消防工程施工费用不予结算。

20121024日,龙源通惠公司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中国红2号楼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案号为110000WSJ120014349,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20121030日,涉案工程竣工。同日,龙源通惠公司经网上备案受理系统进行了中国红2号楼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备案号为110000WSJ120015052,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该工程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涉案工程取得使用性质为办公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01486日,通达保信公司(承包方、乙方)与龙源通惠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通达保信公司已完成合同内中国红场2号楼各消防系统,本决算内容双方共同确认,合同内最终结算金额为355万元,增加洽商金额30万元,合计结算金额为385万元,已付款金额为197万元,应扣减水电费金额为5万元,未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83万元;签订本协议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50万元,取得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后3日内支付剩余总工程款的50%,消防手续办理完毕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全部工程款。同日,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出具《承诺书》:结算已办理,建设单位按结算约定方式付款,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完成消防验收之前,结算书不做为双方经济诉讼的依据。龙源通惠公司向通达保信公司出具《承诺书》:我建设单位北京龙源通惠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1026日与施工单位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办理我单位龙源通惠大厦的消防验收手续,施工单位前期按办公性质办理了消防审核及验收备案,该备案不符合本楼的设计功能,我司要求施工单位继续为我单位办理符合设计要求商业综合大厦的消防手续;我司承诺不会以施工单位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性质不符合本楼现在的使用功能或延期等理由要求施工方承担违约或赔偿等责任,不会因此扣减或延迟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办理消防手续过程中我司承诺为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及所需资料;如非施工方原因造成消防手续不能办理的,施工方不承担责任;我公司承诺本承诺签订之日确认施工单位工程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50万元;取得建筑消防设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后3日内支付剩余总工程款的50%,消防手续办理完毕后结清剩余全部工程款。此后,龙源通惠公司支付通达保信公司工程款50万元。

201487日,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消防报审所需材料,并要求其准备。2016422日,通达保信公司开具剩余工程款发票,金额合计133万元。2017614日,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内容为:通达保信公司至今未收到办理消防手续所需图纸、资料和授权,如仍需通达保信公司协助办理消防手续,在2017712日前准备好所需图纸、资料和授权等材料,并确保项目符合现有规范要求,如逾期提供所需资料及办理条件,视为放弃办理。同日,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发送《催款函》,内容为:通达保信公司已完成所有施工工作,并已完成结算,龙源通惠公司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133万元,通达保信公司已于2016422日开具上述款项发票,龙源通惠公司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2017622日,龙源通惠公司向通达保信公司发送《督促办理消防工程审核验收联系函》,内容为:涉案工程经结算,最终的工程总价款为385万元;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从建审(图纸报审)到竣工验收均由其负责;龙源通惠公司已支付247万元工程款,剩余133万工程款未支付,并在《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中约定取得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受理凭证后支付剩余款的50%,消防手续办理完毕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全部工程款;通达保信公司未按照约定及承诺,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和竣工验收工作,构成违约,致使龙源通惠公司与案外人产生经济纠纷;要求通达保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承诺,按照大厦实际使用性质,完成大厦消防工程的建审和竣工验收工作;要求通达保信公司发送其于2017614日向龙源通惠公司发送的《工作联系函》中提及材料清单。201776日,通达保信公司向龙源通惠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告知其消防报审所需材料,并要求其准备。

通达保信公司与龙源通惠公司均认可双方未约定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使用性质。一审庭审中,通达保信公司表示,涉案工程已取得办公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因龙源通惠公司拖欠支付工程款,其承诺协助为涉案工程办理综合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经通达保信公司多次催要,龙源通惠公司均未提供所需材料,同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政策发生变化,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产权证,无法办理综合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为此提交《承诺书》《工作联系函》,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龙源通惠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双方虽未约定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性质,但通达保信公司于201486日出具的《承诺书》表示其愿意“按照综合楼性质继续为该大厦办理消防手续”,该表示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中施工图纸明确表示涉案工程性质为综合楼;根据通达保信公司所述办公性质与商业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提交材料相同,通达保信公司已为涉案工程办理办公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可见龙源通惠公司已向通达保信公司提供办理商业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所提交材料,为此提交《承诺书》《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另查,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龙源通惠公司欠付通达保信公司工程款133万元,并且双方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根据《工程类合同结算协议》约定消防手续办理完毕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全部工程款,涉案工程于20121030日取得办公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故通达保信公司主张龙源通惠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使用性质,且涉案工程已取得办公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一审法院对于龙源通惠公司称通达保信公司未办理商业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而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因涉案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事实上不能办理商业楼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故对龙源通惠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三十三万元及利息(以一百三十三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工程已经完工且已投入使用,龙源通惠公司以通达保信公司未办理完毕综合楼性质的消防手续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双方并未就办理何种性质的消防手续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涉案工程已经取得办公性质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且通达保信公司就涉案工程办理相关消防手续并不需要依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举证,且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情况,涉案工程所在建筑因无产权证需要相关部门开具产权证明,龙源通惠公司亦称该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故涉案工程无法办理综合楼性质的消防手续系因涉案工程所在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产权证所致,该原因不能归责于施工方通达保信公司,龙源通惠公司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在此情形下对龙源通惠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现通达保信公司依据双方确认的金额主张龙源通惠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龙源通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 604元,由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鲁 南
审  判  员   石 煜
审  判  员   张玉娜

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常 欣
法 官 助 理   贾宇飞
书  记  员   杨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