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5执1557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7层2单元528。
法定代表人:娄培武,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1号-A。
法定代表人:孟晓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通达保信安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5民初60976号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1 350 534元及利息等款项。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我院拍卖了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执行回款213 339元。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高院网络财产查询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已实现债权金额为213 339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