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98号
原告:***,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
第三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土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