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3民初98号 原告:***,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宜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 负责人:***。 第三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土门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刘 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