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异29号
案外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雀
被执行人: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雀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洛阳中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埃斯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伊川县城关镇华***5号楼2-2401号房屋的执行(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并解除查封。事实与理由:案外人系伊川县华***5号楼2-2401号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申请执行人**雀无权申请人民法院查封并强制对该房屋进行评估和拍卖。2017年6月1日,埃斯特公司与被执行人***公司签订《电力工程施工合同书》,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的的支付以***公司开发的伊川县华***5号楼2-2401、2-2402、2-2403号三套房屋折抵,案涉房屋系5号楼2-2401号房屋。该三套房屋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系由于被执行人***公司的问题。案外人埃斯特公司于工程合同履行完毕双方结算后即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并占有使用至今,该取得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且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综上,请求法院支持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2020年8月13日,本院依据(2020)豫0391财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对包括位于伊川县城关镇华***5号楼2-2401号在内的十套房屋采取保全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8月24日,本院作出(2020)豫0391民初147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0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民终7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2月1日,**雀依据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埃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其对案涉华***5号楼2-240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21)豫0391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服,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2021)豫0391民初141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2月1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3民终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雀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埃斯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以其对案涉华***5号楼2-2401号房屋享有所有权为由向本院提出过执行异议,经本院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及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果可知,***及案外人埃斯特公司对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不能阻却本案的执行。现案外人埃斯特公司再次以同一事由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驳回案外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洛阳市埃斯特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