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7933号
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年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年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1、**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房产;2、**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房产;3、**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号营业房。申请人以其名下重型专项车为上述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冻结期限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冻结期限3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花园某营业房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冻结期限3年。
四、冻结申请人宁夏百力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砼制品分公司名下的重型专项车的车户车籍。冻结期限2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