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2民初2338号 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紫港街道文教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原告员工。 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59-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山县启飞贸易有限公司、**利、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山县启飞贸易有限公司、**利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900000元及计算至2022年9月13日止的利息899083.56元,从2022年9月14日起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利率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要求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900000元,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同时,***、常山县启飞贸易有限公司、**利、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290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23年1月13日,借款年利率为10.8%。借款发放后,借款人***从2020年9月份起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利息,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截至2022年9月13日已欠息899083.56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保证人***、常山县启飞贸易有限公司、**利、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借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债务已到期,故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归还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至2022年9月13日的利息为899083.56元,自2022年9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596元,由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