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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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59-1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顺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2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6元,减半收取953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