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钢鸿铁建工程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执951号
申请执行人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滨,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晋中市***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住山西钢鸿铁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赵乡尚村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应利,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8月30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被执行人魏霞,女,汉族,1990年9月5日生,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2019)晋0702民初2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押、变价被执行人晋中市***贸易有限公司、山西钢鸿铁建工程有限公司、***、魏霞的相应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爱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昊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