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702民初187号
原告***,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镇仇坝村**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李基萍,山西均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光奎,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之夫,住址。
被告山西钢鸿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尚村村**。
法定代表人侯海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玉祥,男,195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职工,住晋中市榆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钢鸿铁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其损失已得到赔偿而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其他诉讼费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白金山
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
人民陪审员 高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邱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