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0405号
原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2-8号兰生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宫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天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1号第18栋一层商铺。
法定代表人:文海量(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天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桂林天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直接向原告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支付)。
审 判 员 张 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