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振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8324号
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号世导科技园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82100127M。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振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子胥路518号。
法定代表人:肖烈熙。
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振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现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