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4民初6201号之一
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号世导科技园1幢101。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茜、蔡丽莉,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德尔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上陶村、葛家村。
法定代表人:林丽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杨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德尔福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40元,减半收取计5970元,由原告杭州高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晓瑶
人民陪审员 魏 菊
人民陪审员 赵云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张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