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甘1221民初69号
原告:成县支旗科雅装饰部,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城关镇。
经营者:**,系该装饰部负责人。
被告:**,女,住甘肃省成县。
被告:**,女,住甘肃省成县。
原告成县支旗科雅装饰部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成县支旗科雅装饰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广告制作费66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成县睿丽ME智能美肤中心的合伙经营者,2018年4月13日,被告**在原告处订购制作该护肤中心的室外门头广告及室内宣传广告,2018年6月12日经双方结算,该广告制作费未6619元。现原告已制作并安装张贴完毕,但二被告拒不支付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自己和**由合伙纠纷为由,让原告向被告**催要。综上所述,二被告系成县睿丽ME智能美肤中心的合同人,对于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应共同承担责任,现原告已依约完成广告制作并安装张贴完毕,二被告确拒不支付欠款,故原告依法起诉,请成县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之前向原告成县支旗科雅装饰部支付广告制作费3309.5元;
二、由被告**于2023年2月13日之前向原告成县支旗科雅装饰部支付广告制作费3309.5元;
三、各方再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成县支旗科雅装饰部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黄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