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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77常州帕尔特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山东惠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92民初1077号
原告:常州帕尔特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席卫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灵君,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19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
原告常州帕尔特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帕尔特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帕尔特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常州帕尔特防静电活动地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冬梅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