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11452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经营者:林健堃,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焰,男,系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员工。
被告: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国。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与被告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