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8)宁0502执13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5月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执行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