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6099号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该租赁站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租赁站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租赁站员工。
被告: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诉被告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撤回对被告中卫市华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银川市西夏区个体经营鑫旺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冯芳
审判员翟志强
人民陪审员耿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