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104执7962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城区永康北巷银河家园一区4号楼2层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平安东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民初7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1月6日就(2020)宁0104民初74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宁0104执7773号,故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销案”方式结案:
……
(二)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在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