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10执16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140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623788.20元,支付违约金343320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以8169072.9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0623788.20元,按照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分段计算),保全费48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699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路××号××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室房产本院已查封,现评估价是2211.02万元,以该估价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因该房屋有抵押债权1800万元,如进行第二次拍卖属无益拍卖,现中止拍卖。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沪BP××××号、沪BS××××号、沪BU××××号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至202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处理了被执行人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沪AW××××号、沪BA××××号、沪JC××××号、沪DQ××××号、沪L2××××号、沪AH××××号车辆。本案执行到被执行人执行款1537983元和案件受理费86991元,其余的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书记员 马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