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1669号
原告:***,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卓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4264号知本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80281901N。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祥腾财富中心2幢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6523946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杭州山立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