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83民初3548号之一
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4092090E,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4678R,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万宁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