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5216号之一
原告: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小林,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辉,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廷。
上列当事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35.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35.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柱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岑洁文